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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第十五期职工互助活动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6-01-06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管理办法》(冀工发〔2023〕16号),结合本市实际,开展石家庄市职工互助活动,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职工互助活动是由政府推动、相关部门配合、工会组织具体承办,多渠道募集资金,为因罹患疾病住院医疗、遭遇重大意外事故的交费职工及其家庭提供救助的互助性活动。职工互助活动包括医疗救助、非工伤意外伤害救助及家庭财产火灾损失救助。

第三条  职工互助活动以服务职工为宗旨,积极倡导广大职工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自愿参加,奉献爱心。

第四条  职工互助活动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量入为出的原则。

第五条  职工互助活动资金募集和实施救助,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及突出“互助性、普惠性、应急性”的原则进行。各级工会职工互助活动资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情况,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向职工公开,向社会公示。

职工互助活动资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政府审计、工会经费审查组织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职工互助金交纳范围、对象和标准

第六条  本市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的职工(不含离退休人员),均可在本单位工会统一组织下以团体形式参加职工互助活动。该项活动不单独接受个人加入,团体参加人数须不少于本单位职工总数的70%。

互助金由参与职工个人交纳。职工互助金交纳标准为每期每人60元,交费标准不设上限。用人单位和有条件的地方工会或基层工会可以对参加职工互助活动的职工在互助费用方面给予一定的补助。经工会组织2025年认定并纳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管理的深度困难、相对困难、意外致困职工,由市总工会统一为其进行交纳。

第七条  资金募集结束后,不再接受零星交纳。

第三章  救助对象、标准及期限

第八条  救助对象

(一)医疗救助对象:交费职工本人、交费职工的未就业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含本科及以下在读学生)。

(二)非工伤意外伤害救助对象:交费职工本人。

(三)家庭财产火灾损失救助对象:交费职工本人(不动产证所有权为交费职工本人或其配偶)。

第九条  救助标准

(一)医疗救助标准

1.救助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未经医保报销的住院医疗费用不予救助。

在救助当期内,经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含尿毒症门诊透析),住院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金额(经医保报销后个人承担部分)达到2500元(含)以上的,按救助当期个人自付部分金额固定比例实施救助:交费职工本人按照16%比例进行救助;交费职工的未就业配偶、未成年子女按照10%比例进行救助。

申请未就业配偶救助的,配偶医保类型为职工医保的,需进行失业登记(失业时间要早于其入院时间)并提供失业登记信息;医保类型不明确的,提供失业登记信息或提供救助当期交纳城乡居民医保证明材料。

2.交费职工的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新生儿(根据世界保健机构的标准,新生儿特指未满月的婴儿或出生至28天的孩子),在救助当期内,经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住院医疗费金额达到20000元(含)以上的,按住院医疗费金额的10%给予救助。

3.在救助当期内,交费职工、交费职工的未就业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每人一次或多次住院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分别累计达到2500元(含)即可申请救助。多次住院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累计计算按固定比例实施救助。救助对象可一次或分次申请救助。

4.在救助当期内,每个交费职工医疗救助享受的救助总额(含对未就业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0元。

5.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均为交费职工且符合救助条件时,其父母均可为其申请救助。救助当期每个交费职工享受的医疗救助总额分别不超过30000元。

6.住院治疗时间跨年度的,按出院时间所在年度的救助政策实施救助,自付部分金额和救助限额在出院时间所在年度累计计算。

7.各县(市、区)总工会,可参考救助标准,在救助当期内,对已享受市级医疗救助的救助对象,使用往期结余的互助资金开展二次医疗救助。同一救助期内,个交费职工市、县两级医疗救助总额不超过30000元(含对未就业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救助金额),且不得超过住院医疗费用的个人自付部分总额。

(二)非工伤意外伤害救助标准

非工伤意外伤害指交费职工在从事非职业活动或与职业责任无关的活动时因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原因而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1.因非工伤意外伤残(非交通事故),依据权威鉴定机构出具的正式评定意见,一级给予30000元救助金,二级较一级减少2500元,以此类推。因交通事故造成残疾的,根据公安交通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判定出险职工无责任的,一级给予30000元救助金,二级较一级减少2500元,以此类推。负次要责任及同等责任的,分别按照无责任相应等级救助金的80%和50%给予救助;在交通事故中判定负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的,不予救助。(具体救助标准见下表)

遭受非工伤意外伤害致残救助标准(单位:元)

残疾等级

非工伤意外伤害致残救助标准(非交通事故)

因交通事故致残救助标准

无责

次要责任

同等责任

一级

30000

30000

24000

15000

二级

27500

27500

22000

13750

三级

25000

25000

20000

12500

四级

22500

22500

18000

11250

五级

20000

20000

16000

10000

六级

17500

17500

14000

8750

七级

15000

15000

12000

7500

八级

12500

12500

10000

6250

九级

10000

10000

8000

5000

十级

7500

7500

6000

3750

2.因非工伤意外伤害(非交通事故)导致身故的,给予30000元定额救助。因交通事故导致身故的,根据公安交通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判定出险职工为无责任的,给予30000元救助;负次要责任及同等责任的,分别按照无责任相应等级救助金的80%和50%给予救助;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的,不予救助。(具体救助标准见下表)

非工伤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救助标准 (单位:元)

非工伤意外伤害身故救助标准(非交通事故)

因交通事故导致身故救助标准

无责

次要责任

同等责任

30000

30000

24000

15000

(三)家庭财产火灾损失救助标准

家庭财产包括住宅的房体、家庭耐用消费品、生活起居和日常生活的必需品。职工家庭经营性场所和设备等不作为家庭财产损失内容,如店铺、小房、车库、车船、搭建帐篷等。

1.因火灾导致职工家庭财产损失的,依据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火灾事故认定书》未明确财产损失总额的,应同时提供由消防部门出具的《财产损失鉴定意见》或《火灾导致财产损失清单》。按照认定损失总额20%的标准进行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0元。

2.不动产权证(房产证或宅基地证书)所有权为交费职工本人或为交费职工配偶。

3.遭受家庭财产火灾损失的夫妻双方均为交费职工且符合救助的,只能由其中一方作为救助对象申请救助金。

第十条  对遭受非工伤意外伤害和家庭财产火灾损失的救助对象同时发生医疗救助,不影响其享受职工互助活动医疗救助条款。同一救助期内,非工伤意外伤害和家庭财产火灾损失的救助总额不超过30000元。已享受市级非工伤意外伤害和家庭财产火灾损失救助的不再进行二次救助。

第十一条  救助期限每期为一年,按自然年度计,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满,本期救助责任即告终止。

第十二条  以上救助标准可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居民生活水平和医疗费用水平、以及职工互助活动资金募集和救助金发放情况,在新的救助期予以调整,并报省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施行。

第四章  特殊救助制度

第十三条  对突发性公共事件中符合职工互助救助条件的交费职工,应由基层工会提出申请,按照工会隶属关系逐级上报至市职工互助活动工作委员会。经市职工互助活动工作委员会审核,提交市职工互助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根据职工实际情况研究决定是否先行救助及先行救助金额(最高限额10000元)。待收到完整清晰的申请材料后,将剩余救助金发放到位。

对于特别重大的突发性公共救助事件,由市职工互助活动领导小组研究后提交市总工会主席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符合救助的在档困难职工发生特别重大的紧急救助事项,由交费职工向基层工会提出申请。基层工会按工会隶属关系上报市职工互助活动工作委员会。经市职工互助活动工作委员会审核,提交市职工互助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根据职工实际情况研究决定是否先行救助及先行救助金额(最高限额10000元)。待收到完整清晰的申请材料后,将剩余救助金发放到位。如需突破原救助标准,由市职工互助活动领导小组研究后提交市总工会主席会议审议。

第五章  除外责任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活动无救助责任:1.参加本活动的单位、个人有欺诈、作弊行为;2.工伤;3.因医疗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用和医疗纠纷涉及的医疗费用;4.自杀、自伤等故意行为造成的损伤、损失;5.违法、犯罪行为及醉酒行为造成的损伤、损失。

除上述条款外,医疗救助除外责任:1.因职业病、生育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发生的医疗费用;2.因地震、洪涝、暴风雪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伤、损失3.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伤、损失

非工伤意外伤害救助除外责任:1.疾病;2.因酒驾、醉驾、无证驾驶造成事故致死致残的;3.未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

家庭财产火灾损失救助除外责任:1.未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2.申请者本人或其家庭成员被公安或相关部门认定为故意纵火。

第六章  救助资金的申报和审批

第十六条  救助资金的申报程序包括:下载、注册、申请、核实、审批、拨付、异议的处理和建档等。

下载:通过扫描“石惠卡”背面的二维码下载石惠APP软件包并安装。

注册:打开石惠APP,申请职工使用本人的手机号注册并激活账号。

申请:申请职工向所在单位工会提供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在异地转移就业的交费职工,凭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在交费地工会申请救助。申请救助时所需材料详见下表:

1.医疗救助需提供材料

救助对象

所需材料

 

 

 

交费职工本人

①《石家庄市职工互助活动医疗救助审批表》;②交费职工身份证正反面;③银行卡(捐款时上报电子花名册中银行卡);④出院记录;⑤住院医疗收费票据或医保报销凭据

交费职工本人身故还需提供:⑥医学死亡证明或火化证;⑦受益人关系说明(单位工会开具);⑧所有第一顺位受益人身份证正反面和银行卡(委托领取需提供所有委托人的委托书并由委托人捺印)

 

 

 

交费职工

未就业配偶

①《石家庄市职工互助活动医疗救助审批表》;②交费职工身份证正反面;③配偶银行卡;④出院记录;⑤住院医疗收费票据或医保报销凭据;⑥未就业配偶身份证正反面、结婚证或证明配偶关系的户口本⑦配偶医保类型为职工医保的,需提供失业登记信息(失业时间要早于其入院时间。失业登记信息可登陆河北人社等相关官方平台查询,并提供图片资料);医保类型不明确的,需提供救助当期交纳城乡居民医保证明材料或失业登记信息。

 

交费职工

未成年子女

①《石家庄市职工互助活动医疗救助审批表》;②交费职工身份证正反面;③银行卡(捐款时上报电子花名册中银行卡);④出院记录;⑤住院医疗收费票据或医保报销凭据;⑥出生证明或证明子女关系的户口(未成年子女申报提供)、学生证(满18周岁的本科及以下在读学生申报提供)

2.非工伤意外伤害提供材料

救助类型

所需材料

非工伤意外伤害身故者

非交通意外

非工伤意外伤害及家庭财产火灾损失救助审批表》;②交费职工身份证正反面;③银行卡(捐款时上报电子花名册中银行卡);④医院出具死亡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⑤受益人关系说明(基层工会出具);⑥所有第一顺位受益人身份证正反面和银行卡(委托领取需提供所有委托人的委托书并由委托人捺印)⑦基层工会对非工伤意外伤害情况核实并出具说明

交通意外

①《非工伤意外伤害及家庭财产火灾损失救助审批表》;②交费职工身份证正反面;③银行卡(捐款时上报电子花名册中银行卡);④医院出具死亡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⑤公安交通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⑥受益人关系说明(基层工会出具);⑦所有第一顺位受益人身份证正反面和银行卡(委托领取需提供所有委托人的委托书并由委托人捺印)

非工伤意外伤害致残

非交通意外

①《非工伤意外伤害及家庭财产火灾损失救助审批表》;②交费职工身份证正反面;③银行卡(捐款时上报电子花名册中银行卡);④依据权威鉴定机构出具的正式评定意见(含《鉴定意见书》等)⑤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病例及其他证明材料;⑥基层工会对非工伤意外伤害情况核实并出具说明

交通意外

①《非工伤意外伤害及家庭财产火灾损失救助审批表》;②交费职工身份证正反面;③银行卡(捐款时上报电子花名册中银行卡);④依据权威鉴定机构出具的正式评定意见(含司法鉴定意见书》等)⑤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病例及其他证明材料;⑥公安交通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家庭财产火灾损失救助提供材料

救助类型

所需材料

不动产产权为交费职工本人

①《非工伤意外伤害及家庭财产火灾损失救助审批表》;②交费职工身份证正反面;③银行卡(捐款时上报电子花名册中银行卡);④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或《财产损失鉴定意见》、《火灾导致财产损失清单》;⑤不动产权证

不动产产权为交费职工配偶

①《非工伤意外伤害及家庭财产火灾损失救助审批表》;②交职工及配偶身份证正反面;③银行卡(捐款时上报电子花名册中银行卡);④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或《财产损失鉴定意见》、《火灾导致财产损失清单》;⑤不动产权证;⑥结婚证或可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本

核实:申请职工所在单位工会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进行核实,指导职工填写申请表格。由基层工会工作人员协助申请职工将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通过石惠 APP 拍清晰照片上传。

审批:第三方审核机构接收到完整清晰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职工提供的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进行核实,一般救助事项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程序。

拨付:通过审批程序的及时给付救助金,未通过审批程序的及时告知理由。

异议的处理:对于救助结果有异议的职工,在收到救助信息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复议申请。石家庄市总工会职工互助活动工作委员会对基层工会提交的申请救助材料进行核实后提交职工互助活动领导小组审议并形成结案意见。结案意见由市职工互助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反馈。超过申请时限的,不再受理。

建档:申请职工救助事项电子档案由第三方审核机构建档保存。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出具上月《石家庄市职工互助活动救助明细表》,提交给职工互助活动工作委员会;每季度第一个月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电子档案转交给职工互助活动工作委员会,并确保交接手续完善。申请人救助事项纸质档案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工会建档保存。

第七章  资金的募集留存、使用和审批

第十七条  职工互助活动实行以基层为基础,全市统筹的体制募集、管理和使用资金。

第十八条  职工互助活动以基层工会为单位募集资金,并按规定上交。

基层工会所募集的资金按工会组织隶属关系全部上交市总工会或县(市、区)总工会,各县(市、区)总工会在资金募集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募集的全部互助金按工会经费上交渠道上交市总工会,由市总工会统一管理使用。

各县(市、区)总工会往期结余的互助资金原则上由各县(市、区)总工会管理使用,对已享受市级救助的救助对象开展二次救助。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制定本级二次救助实施细则,报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施行。

第八章  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县(市、区)以上总工会已开立职工互助活动募集资金银行专户的专门核算管理此项资金及利息收入,账户管理费用从基本户中行政支出列支。

第二十条  职工互助活动募集资金纳入各级工会财务账内统一核算,使用“代管经费”科目,下设“职工互助活动”科目,按交款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总工会收取基层工会募集资金,按照财务制度要求,统一开具正规收据或银行结算凭证,并注明“职工互助活动互助金”。

第二十二条  基层工会在接收职工互助金时须出具《石家庄市职工互助活动专用凭据》,并加盖基层工会财务章。《石家庄市职工互助活动专用凭据》由石家庄市总工会统一发放,使用三联单,凭证联作为基层工会记账凭证的附件,存根联留基层工会备查,付款联由交费职工保管。

基层工会接收职工互助金后须填写石家庄市职工互助活动基层工会参加情况汇总表石家庄市职工互助活动基层工会职工交纳互助金登记表》。

市总工会直属基层工会将本单位石家庄市职工互助活动基层工会参加情况汇总表石家庄市职工互助活动基层工会职工交纳互助金登记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后与电子版一并报市总工会职工互助活动工作委员会。市总工会职工互助活动工作委员会收到后,经核实无误后存档;基层工会和市总工会各留存一份作为记账凭证的附件,并将电子版留市总工会职工互助活动工作委员会存档备案。

各县(市、区)总工会、各产业工会所属基层工会将本单位石家庄市职工互助活动基层工会参加情况汇总表《石家庄市职工互助活动基层工会职工交纳互助金登记表》一式三份,加盖公章后与电子版一并报所属县(市、区)总工会、产业工会。县(市、区)总工会、产业工会收到后,经核实无误后加盖公章基层工会、县(市、区)总工会及产业工会、市总工会职工互助活动工作委员会各留存一份,基层工会、市总工会将其作为记账凭证的附件各县(市、区)总工会、各产业工会负责汇总所属基层工会上报信息,并将信息电子版报市总工会职工互助活动工作委员会存档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严格资金使用管理,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改变资金用途。对募集资金执行登记、统计、上报制度,不得拖延或瞒报。当期活动结束后,本级工会就此项资金的募集、使用情况逐级向上一级工会作专项报告,并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向职工公开,向社会公示。结余资金结转下期使用。

严禁私设账外账、小金库。

第二十四条  上级工会应加强对下级工会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各级工会经审组织要将此项资金列入年度审查审计的重点内容,并公布对该项资金的审查审计结果。

第二十五条  开展职工互助活动所需的工作经费列入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安排解决。

 

第九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十六条  成立石家庄市职工互助活动领导小组,由市总工会主管领导同志任组长,办公室、宣教和网络工作部、权益保障部、法律工作部、财务和资产管理部、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市职工服务中心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职工互助活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权益保障部,办公室主任由权益保障部部长担任;职工互助活动工作委员会设在市职工服务中心,职工互助活动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市职工服务中心负责同志担任。各县(市、区)总工会成立活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及相应的办事机构,负责本区域内职工互助活动的开展。

第二十七条  石家庄市职工互助活动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研究决定开展职工互助活动重大事项;

2.审查和批准职工互助活动重要政策性文件;

3.听取活动开展情况汇报;

4.研究决定特殊救助事项及其他需要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石家庄市职工互助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负责拟订职工互助活动重要政策性文件;

2.负责全市职工互助活动的组织实施、督导检查;

3.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活动开展情况;

4.按审批权限审查和批准使用救助资金;

5.负责落实省职工互助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市职工互助活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石家庄市职工互助活动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负责全市职工互助活动募集资金的收交、管理、使用和监督;

2.负责全市职工互助活动救助档案的管理;

3.负责与第三方审核机构进行业务沟通、协调,并督导、检查其救助实施情况;

4.研究分析职工互助工作开展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

5.落实市职工互助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申请救助的职工有欺诈、作弊行为的,取消其申请救助的权利,对已发出的救助金予以追回。

第三十一条  各级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在活动中要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党纪政纪给予相应处分:

违反规定审批救助对象的;

违反规定扩大、变更资金使用范围的;

违反规定提高救助标准的;

违反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使用资金的;

违反规定滞留应当上交、下拨资金的;

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党纪政纪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套取、冒领资金的;

截留、挤占、挪用、贪污资金的;

拒绝或阻挠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的;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因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第十一章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石家庄市职工互助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