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4年省级和校级一流本科专业验收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08 浏览次数:
各学院: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一流本科专业建设“双万计划”的通知》(教高厅函〔2019〕18 号)、《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第二批省级一流本科专业验收工作的通知》(冀教高函〔2024〕10号)和《石家庄学院一流本科专业建设实施方案》(石院政〔2019〕29号)等文件精神,学校决定开展2024年省级和校级一流本科专业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
1.2020年度第二批立项建设的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其中已经立项为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的不参加本次验收工作;
2.2019年度首批立项和2020年度第二批立项建设的校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
二、验收安排
1.专业自评(4月7日-4月22日):学院组织相关专业对照《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一流本科专业建设评估标准》(冀教高函〔2021〕44 号)(附件1)开展自查自评,填写《石家庄学院一流本科专业建设项目验收申请书》和《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一流本科专业建设自评表》。
2.专家评审(4月25日-4月30日):学校组织专家进行材料审核并打分。
3.网络填报(5月6日-5月20日)(仅限省级验收专业):教务处为各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负责人分配账号,专业登录“河北省普通高校省级一流本科专业验收平台”(https://hbgdzhjy.mh.chaoxing.com),按照平台“操作手册”和系统提示,如实填报《申报书》相关信息。
4.评估验收:通过省级验收评估的专业,教育厅将授予“省级一流本科专业”称号;通过校级验收评估的专业,学校将授予“校级一流本科专业”称号。另将公布评估结果为“优秀”的一流本科专业名单,评估不合格的将延长建设期一年,一年后评估仍不合格者将自动淘汰。
三、材料报送
各专业于4月23日(周二)前将《申请书》(附件2)、《自评表》(附件3)和《一流本科专业验收关键条件汇总表》(附件4)电子版及纸质版(一式2份)报教务处232室;如涉及专业团队人员变更,另须提交《石家庄学院专业建设项目结项人员变更说明书》(附件5)纸质版1份。
四、其他事项
各学院要高度重视省级和校级一流本科专业验收工作,严格按照评估标准对立项建设专业点进行评价,公正客观提出自评结论。通过本次验收工作,进一步深化专业综合改革,打造示范性高水平专业,带动提升教育教学水平和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
联系人:李琳 联系电话:66617087 邮箱:490114514@qq.com
教务处
202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