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办法
发布时间:2016-05-30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有效激励广大教师积极改进教学,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根据《石家庄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学工作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石院政〔2013〕5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对象及范围
评价对象包括我校所有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和外聘教师,范围包括学校开设的所有课程。
二、评价方式
1.教师教学质量评价以学生评价为主体,可通过学生评价和院部组织的相关评价等方式进行。
2.学生评价由学生通过学校教务管理系统对教师的教学进行评价;院部组织的相关评价可在随堂听课、召开师生座谈会、检查教学资料(教学日历、教案、作业及实验报告批阅情况、试卷及试卷分析、论文指导及评阅等)等工作的基础上通过同行评价、督导评价等方式进行评价。
3.院部可将学生评价作为最终评价结果,也可将多种评价相结合的综合评价作为最终评价结果;如将综合评价作为最终评价结果,则学生评价所占比例不低于70%。
三、评价程序
1.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每学期进行一次,各院部成立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小组,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院部《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明确本单位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的组成方式及具体实施办法,并须经本单位教职工讨论通过,公示无异议后,形成正式细则文本,打印纸质版签章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2.教务处于学期第14周开放网上评价系统,由学生对本学期自己所有修读课程的任课教师进行评价,并须于学期第18周前评价完毕。
3.各院部于学期第17周以课程为单位上报不具备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教务处将不具备考试资格学生的评价成绩在统计数据中剔除。
4.学生评价结果为系统自动剔除学生网上评价结果前5%最高分值和后5%最低分值后的平均得分。
5.同一学期任教多门课程的教师,学生评价结果为所有任教课程学生评价的平均结果;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的学生评价,由学生在学校“实验室与实验教学管理系统”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由教务处统一汇总;独立开设的其它实践教学类课程应进行教学评价,如有特殊原因不实施评价,须于学期第12周前报教务处审批。
6.艺术类专业不能有效实施网上评价的一对一课程,学院负责组织实施学生评价。
7.各院部根据本单位《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实施方案》组织相关评价工作,确定最终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在本单位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按要求于学期结束前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8.课程成绩登统工作完成后,教师可登录教务管理系统查询本人的学生评价信息。
9.教务处负责对全校评价结果进行统计与分析,形成学校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报告。
四、评价结果
1.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以本单位当学期上课的专任教师总数为基数,优秀比例占30%,良好比例占50%,其余为合格或不合格;当学期出现教学事故者,其评价结果不能为优秀或良好,由院部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小组提出意见,报教务处审核认定。
2.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结果纳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岗位考核、职称评聘及其他评比的重要依据,不合格者当年度岗位考核为不合格。
3.评价结果为不合格者,不安排下一学期的教学任务,院部要采取措施限期改进提高;经院部组织试讲合格后方可继续安排教学任务,试讲不合格者不再聘任教师岗位。
五、附 则
1.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
2.外聘教师和行政兼职、其他部门兼职教师须按课程归口参加当学期学生评价。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0年颁布的《石家庄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办法》同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4.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