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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6-05-30   浏览次数:
石家庄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校青年教师的培养,促使青年教师快速成长,在部分院系进行探索、积累经验的基础之上,学校研究决定在全校范围内推广实施青年教师导师制。根据上级相关文件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教师的条件及职责
(一)条件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师德和优良的教风,为人师表,治学严谨,工作认真负责,有指导青年教师的意愿。
2.具有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教学水平高,科研能力强。
3.原则上应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职责
1. 制定培养计划,帮助青年教师制定个人成长计划,明确培养目标,提出培养措施。
2.对青年教师进行师德教育,传授科学的教育思想和教学理念,培养严谨踏实、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敬业精神。
3.指导青年教师准确掌握各个教学环节,运用科学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技能,鼓励并指导青年教师进行教学改革实践,提高教学质量。每学期听青年教师讲课不少于三次。
4.帮助青年教师了解和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发展状态。
5.指导期结束后,对青年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工作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并对其后续发展提出建议。
二、导师制培养对象及要求
(一)培养对象
1.进校工作或从事教学工作不满3年的青年教师。
2.院系(部)认为需要接受指导的青年教师。
3.自愿接受指导的青年教师。
(二)对青年教师的要求
1.在导师指导下制定个人成长计划。
2. 逐步培养严谨踏实、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和爱岗敬业、教书育人的良好品质。
3.观摩指导教师教学,协助指导教师完成辅导答疑、批改学生作业、指导实验及其它教学环节工作。
4.积极参与导师的科研及教育教学研究工作,提高自身的教科研水平。
5.指导期满后,应对自己所完成的教学、科研工作和学习情况进行总结,并向院系(部)汇报,同时提交培养期间的相关材料。
三、实施办法及考核
1.各院系(部)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学年度培养计划,确定指导教师人选,并报教务处备案。由教务处负责颁发聘书。
2.指导时间一般为两学年,指导期间,各院系(部)要对培养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3.指导期满后,由各院系(部)组织专家通过听课、评议教案、听取学生意见等方式,对青年教师授课水平和教案质量等进行考核,并结合日常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议,提出后续发展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报教务处备案。
四、本实施意见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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