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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学院教学优秀奖与教学标兵评选办法
发布时间:2020-12-07   浏览次数:
为鼓励广大教师潜心研究教学,积极投身教学,努力提高教学水平,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学校决定开展教学优秀奖与教学标兵评选,表彰在课堂教学中表现优秀的教师,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在我校教学岗位连续工作三年以上的专任教师。
二、评选条件
1.严格遵守教学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治学严谨,为人师表。
2.积极参加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改革及教学研究活动,取得显著成绩。
3. 一学年内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质量高,教学效果好,两个学期课堂教学评价的平均得分排名在本单位前20%。
4.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
(1)近三学年发生教学事故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2)不服从本单位教学工作安排;
(3)教学大纲、教学日历、教案等教学档案材料不齐全、内容不完整;
(4)一学年内请假累计2周(10天)以上。
三、评选程序
教学优秀奖与教学标兵每学年评选一次,学校在9月份组织评选。具体程序如下:
1. 符合评选条件的教师向所在院系(部)提出申请,填写《石家庄学院教学优秀奖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
2. 各单位成立不少于5人的教学优秀奖评审工作小组,按专任教师人数8%的比例推荐教学优秀奖候选人,并从中推荐1-2名教学标兵候选人。推荐人选在本单位公示3天,如无异议,各单位统一将评审材料报送教务处。
3. 教务处对教学优秀奖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教学优秀奖和教学标兵人选,教学标兵每次一般评选10名。
4. 评审结果经学校领导研究批准后予以公示,公示7天无异议,学校以文件形式正式公布。
四、表彰奖励
1. 获得“石家庄学院教学标兵” 和“石家庄学院教学优秀奖”的教师,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并分别奖励1500元和800元。
2. 教学优秀奖与教学标兵记入教师教学工作档案,作为业绩考核、岗位聘任和职称评聘的重要依据。
五、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一二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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