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及教育部《中国特色新型高校智库建设推进计划》等文件精神,重视标志性成果质量、贡献和影响,提升学校服务国家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能力,特对下列认定情况进行说明。
(一)研究报告或参政议政决策建议类成果,如批示人的批注为“阅”、“批阅”、“参阅”、“传阅”、“参考”、“由某某同志研究”等中性用语,在科研评价中折半计算。圈阅或无实质性批示内容的,或没有领导批示,只有证明材料的,均不予认定。
(二)一项科研成果只赋分一次。其中,高质量论文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均为我校教师,只上对第一作者进行奖励,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