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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19-06-20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规范并完善学籍管理,激发和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与积极性,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石家庄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转专业的条件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并且已按标准缴纳学费的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
1.学生高考成绩居于我校同年录取的河北省普通高考招生本科批物理组、历史组各前100名的;
2.思想政治方面要求进步,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学习认真刻苦,品学兼优,一年级第一学期期末总成绩排名居于本专业前50%,没有不及格科目的学生,且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优势的;
3.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4.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5.学生同意服从学校根据招生和报到情况所做出的专业调整的;
6.学生创新实践、休学创业或参军退役后复学的;
7.学生休学、降级后原专业停招的。
(二)以下情况不允许转专业: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普通类、艺术类、体育类之间跨类的。
3.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4.专接本、中外合作办学、公费师范生、对口本科批等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6.学校规定的其他不允许转专业的。
二、转专业程序
(一)高考成绩前100名的,在第二学期开学后一周内提出转专业申请,经学生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
(二)第一学期期末成绩排名居于本专业前50%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第一学期期末,各学院根据当年招生计划和实际的教学容量向学生处提供所属各专业能接收的转专业学生人数及准入条件,学生处汇总后向学生公布;
2.第二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学生提出转专业申请,各学院进行资格初审;
3.学生处对学生的转专业申请进行资格复审;
4.学生处与转入学院共同组织考核,确定拟接收转专业学生名单;
5.符合条件的转专业学生名单报校长办公会审议;
6.审议通过后公示并统一办理转专业手续。
(三)因疾病或生理缺陷等原因不能在原专业学习的,提供学校指定医院证明,经学生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
(四)因特殊困难不能在原专业学习的,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经学生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
(五)学生同意服从学校根据招生报到情况做出专业调整的,经学生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
(六)创新实践、休学创业或参军退役的,复学两周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生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
(七)学生休学、降级后原专业停招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生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
三、转专业未尽事宜
(一)学生申请转专业之前要详细了解申请转入的专业,结合自身情况,慎重做出选择。
(二)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应按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学习,所缺课程的成绩通过自学或跟随下一年级学习并参加考试取得。原专业与转入专业公共课相同的,成绩仍然有效。毕业时,成绩合格者获颁转入专业的毕业证。
(三)学费应按转入专业的标准收取。
(四)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允许转专业一次。
四、其他
本办法解释权归石家庄学院学生处,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石家庄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石院政[2015]6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