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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学院 深化学生军事训练改革的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2-06-26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深化学生军事训练改革,不断提升我校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深化学生军事训练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7〕76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河北省军区战备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化学生军事训练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30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军事训练(以下简称“学生军训”),是指学校组织的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教学,以及与学生军事训练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二条 学生军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和强军目标根本要求,着眼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促进青年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为目标,以提升学生国防意识和军事素养为重点,着力创新制度机制,增强基础保障,加强质量监测,全面提高学生军训质量,充分发挥学生军训综合育人功能,为实施国家人才培养战略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作出贡献。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管军训。坚持学校党委对学生军训的绝对领导,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贯彻落实,确保学生军训“不变形,不变味,不变色”。
(二)坚持军民融合。贯彻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健全军队和地方协同推进机制,共建共享资源,确保学生军训各项工作任务落细落小落实。
(三)坚持集约高效。积极争取驻冀部队等教学训练资源,创新组训模式,全面提高学生军训质量效益。
(四)坚持依法治训。完善学生军训相关规章制度,依法落实主体责任,确保按纲施训、依法治训,不断提高学生军训工作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
(五)坚持理论与技能并重。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实施和统一管理,努力提高学生综合国防素质。
第二章 教育训练
第四条 加强课程建设
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科学规范教学内容,严禁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调减军事训练内容和课时数。
(一)军事技能训练、军事理论教学是学生的必修课程,纳入学校课程建设整体发展规划、经费预算安排和公共资源配置,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并计学分,纳入教育教学计划并列入教学督导范畴。
(二)军事理论教学36学时,记2学分;军事技能训练2—3周,实际训练时间不少于14天且不少于112学时,记2学分。
(三)严格教材准入制度。军事课教材须为经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军事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同意使用的教材。
第五条 规范军事理论教学
(一)坚持课堂教学和教师面授在理论教学中的主渠道作用,重视信息技术、多媒体技术和慕课、微课、视频公开课等在线课程在教学中的应用和管理。不得用在线课程和讲座代替课堂教学。
(二)军事理论教学安排至全学年,教学班规模原则上不超过100人。
(三)专职军事教师授课着专武服装,其服装和有关标志由学校武装部协助购置。
(四)军事理论教学内容涵盖中国国防、国家安全、军事思想、现代战争、信息化装备等内容。同时及时充实新军事理论、新军事装备、军事技术介绍、国家安全、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热点问题分析等内容,确保授课内容新颖、观点正确。学校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要求及时对授课内容进行修订更新。
第六条 强化军事技能训练
(一)严格按纲施训,坚决杜绝单纯追求汇报表演等形式主义倾向,纠正偏训、漏训、“练为看”以及消极保安全等错误做法。
(二)军事技能训练涵盖共同条令教育与训练、射击与战术训练、防卫技能与战时防护训练、战备基础与应用训练等内容。同时依据国家相关文件要求及时对军事技能训练内容进行修订更新。
(三)军事技能训练实行考勤制度和请假制度。未经批准不参加军事训练者,按旷课论。因生理缺陷或疾病等原因不能参训者,应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四)军事技能训练实行见习制度,要开展学生健康状况调查,因疾病等情况不适合参加军事技能训练的学生,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等佐证材料,可见习军训。
(五)军事技能训练成绩评定分两部分。平时训练综合表现占40%,基本技能考核成绩占60%。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总成绩评定为不及格:
1.无故不参加训练(含教育活动)达一天以上者;
2.病、事假累计超过总训时的1/3者;
3.训练期间态度不端正、训练不认真或不服从管理、指挥者;
4.军训期间违反校规校纪者;
5.其他认定为不合格者。
第七条 拓展军事技能训练内容。学校积极选派学生参加省级学生军事训练营,积极动员学生参加军事体育训练。
第八条 加强学生军训创新研究。鼓励教师积极申报省教育科学规划等各级各类课题。校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项研究课题涵盖学生军训。
第三章 师资队伍
第九条 配齐军事教师
(一)学校按新生入学数量1:600—1:800的比例配备专职军事教师并保持教师队伍相对稳定,加强专兼职军事教师队伍建设。
(二)实行军事教师准入制度,不具备军事教师专业素质和资格,未经过专业培训,不得任教。
第十条 建立分级培训体系
(一)学校积极选派教师参加省教育厅和省军区战备建设局组织的普通高等学校新任军事教师初级培训和在职军事教师中、高级研修。
(二)学校每年组织军事教师进行业务学习或培训。
(三)学校鼓励教师积极参加军事课优质课授课竞赛、科研论文报告会等科研活动。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军事教师进修和攻读军事教育相关的硕士、博士学位。
第十二条 畅通职称评定渠道
(一)军事教师可按军事学评聘专业技术职务,需达到河北省及我校相关评审条件。
(二)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时,兼职军事教师在军事课教研中的成果,等同于所聘评专业的成果。
(三)军事教师享有与其他学科教师同等待遇。
第十三条 上级派遣军官及部队选派的优秀军官在校承担相应课程及开展的培训工作,按照学校相关文件为其发放津贴,并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保障。
第四章 综合保障
第十四条 做好经费保障
(一)学校将学生军训经费纳入年度预算,据实足额予以保障,按规定合理使用、专款专用。军事理论教学、科研经费参照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标准予以保障。
(二)学校负责帮训官兵在学校承训期间的食宿、交通等相关保障。
第十五条 做好装备器材保障。学校根据学生军训需求,配备必要的教学、训练等器材。
第十六条 加强国防教育基地建设。学校积极拓展与民兵训练基地、社会实践基地、示范性综合基地等单位的合作,协助开展学生军事技能训练。
第五章 质量监控
第十七条 强化风险管控
(一)加强对学生军训安全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学校学生军训风险管理机制。
(二)建立健全安全培训、过程管理、保险赔付、伤害预防的军训风险管控制度。明确军训风险点,科学制定预防事故预案。
(三)学校为参训学生购买校方责任险。
(四)学生未经体检或体检不合格不得参加军训。
(五)军训中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依法妥善处理,及时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报告。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学校把学生军训工作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健全并落实校长负责、党政分工的学生军训工作管理体制。
第十九条 学校成立学生军训工作领导小组,主管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办公室、宣传部、人事处、学生工作部、团委、教务处、财务处、武装部、后勤管理处、校医院等部门负责人和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领导小组负责对全校学生军训工作的组织领导、运行管理和相关保障。各二级学院成立由党总支书记任组长的院级军训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军训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第二十条 学校积极向省教育厅等部门申请,寻求驻冀部队和后备力量等承训力量的支持,协助开展学生军训工作。同时,组织学校优秀退伍大学生士兵组建军训教官团,承担具体的学生军训任务。学生军训教官军训期间的补助,按《石家庄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工作部负责学生军训工作,设立军事教研室,并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切实提高学生军训质量。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自行废止。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