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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6-06-01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使毕业生就业工作向规范化、科学化方向发展,最大限度的促进毕业生实现就业,根据国家、河北省及我校的有关政策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成立就业指导中心,各系建立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在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在"校系两级、以系为主"的就业工作体制下,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保证毕业生就业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就业指导中心的主要职责
1.根据教育部及上级有关部门的精神,制定就业政策,部署全校就业工作;组织研究并指导实施全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
2.复核毕业生资格,汇总、上报全校毕业生生源库;复审就业协议、上报毕业生建议就业计划;毕业生派遣遗留问题(改派、缓派等)的复审与办理;
3. 培训就业工作干部,检查、考核各系就业指导、毕业教育、信息服务等工作;
4.完善就业信息网络,办好就业信息阅览室;
5.加强对外宣传,密切联系用人单位,加强就业基地建设;积极收集、整理并及时向全校毕业生发布就业信息;
6.定期举办校级人才市场,组织、指导毕业生参加人才招聘会;
7.了解、收集毕业生思想动态,并处理毕业生教育管理中遇到的普遍性矛盾和问题;
8.开设就业指导课,开展毕业生就业调查研究工作,为学校的专业设置与调整、课程改革、人才培养等方面提供资料和建议;
9.审核、办理师范类毕业生的教师资格证书,开展非师范类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与鉴定工作;
10.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各系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根据学校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政策,制定本系的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并抓好落实;
2.做好就业政策的宣传,使毕业生了解就业政策;
3.开展毕业教育,确保毕业生思想稳定;对就业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及时引导教育,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学校;
4.实事求是地对毕业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等各方面的基本情况进行鉴定,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核对无误后归档;
5.做好信息服务。负责本系毕业生基本资料的编制、毕业资格审查和数据上报工作;发放毕业生报到证;处理本系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遗留问题;负责接待本系毕业生、家长及用人单位的来访;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并组织开展人才招聘会;负责学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本系毕业生基本数据的采集。组织、指导本系毕业生参加就业市场;广泛收集需求信息;
6.做好协议书的管理工作。包括协议书的发放登记,指导学生填写协议书,协议签订后的审查、收集、汇总,依据协议书按时完成就业方案;
7.负责本系毕业生档案整理和转递、毕业生离校工作;
8.完成学校及就业指导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
第五条 学校办理程序包括:毕业生资格审查、收集整理发布毕业生供需信息、开展就业指导教育、举办人才招聘会、签订就业协议、编制就业计划、派遣、档案转递、处理遗留问题、就业工作总结等。
第六条 毕业生就业程序包括:完成学业、掌握就业求职技巧、准备个人资料、参加双向选择、签订协议、办理离校手续、到单位报到等。
第七条 单位招聘程序包括:向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提交单位有效证件、提供岗位需求信息、招聘洽谈、审查考核毕业生、确定人选并签订就业协议.
第四章 就业指导与毕业生教育
第八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要与毕业教育相结合,紧密联系实际,注重实效,采用授课、报告、讲座、咨询等多种形式。
第九条 毕业教育是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保证和基础,是实现德育目标的重要内容,必须把毕业教育贯穿于毕业生就业的全过程。各系要结合各自专业特点,加强对毕业生的教育和就业指导。采取多种形式对毕业生进行理想信念教育、国家政治经济形势教育、就业形势与政策教育、法规校纪教育、文明离校教育等。指导毕业生在签订协议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通过对毕业生的就业指导与教育,帮助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掌握就业技巧和方法;为毕业生正确地设计和选择自己的职业生涯道路打下坚实基础。
第五章 就业信息处理、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
第十一条 校就业指导中心负责收集全国范围内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各系可根据自己专业优势或利用与用人单位的合作关系等各种渠道,收集需求信息并做好用人信息登记。
第十二条 学校通过就业网站和就业简报等方式发布就业信息,各系要组织学生充分利用多种手段,使学生及时了解就业信息。
第十三条 人才招聘会是落实毕业生就业计划的重要形式,由校就业指导中心主办,各系可以承办专场双选会。
第六章 签订就业协议和制定就业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每年统一发放协议书。学校统一发放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河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就业协议书每人1份,编号管理,毕业生签约时只能使用自己的协议书才能有效,不得转让他人,不需要使用的,必须退还学校。
第十五条 协议各方必须认真审核协议内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字盖章生效。
第十六条 毕业生可有多个意向单位,但最后只能与一个单位签订协议,凡与两个以上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书的,只能认定其中一份协议有效,其他一律按违约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暂缓派遣。
第十七条 毕业生签好协议后,应及时上交到本系。系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手续和规定的予以接收、备案;列入本系就业建议方案。不符合手续和规定的,要求毕业生补正后上交。
第十八条 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对各系有疑问的协议书进行复查,不符合手续和规定的,要求毕业生补正;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约定的条款中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就业政策和损害学校声誉及权益的,不予办理,要求毕业生改正或重新择业。
第十九条 5月中旬各系将本单位的就业建议方案上报校就业指导中心,校就业指导中心复审、汇总各系就业计划后上报省就业主管部门。各系上报就业方案前改变就业意向的毕业生,在征得原就业单位和系的同意后可以从新择业。
第二十条 凡有意报考或已报考研究生(或专科接本科)的毕业生在签订协议书时,应将报考研究生(或专科接本科)的情况如实告知用人单位,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在协议书中注明"本人已报考研究生(或专科接本科),若被录取,本协议书失效"字样。如果被录取为研究生(或本科生),应及时告知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出具解约证明。凡未告知,未协商而被用人单位追究的,由毕业生本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凡是被推荐保送研究生并已纳入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毕业生或参加研究生考试成绩符合录取标准的(或已被本科录取),不能与用人单位签协议书,明确表示放弃升学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具有协议性质的定向生、委培生(含与外省交换培养的毕业生)按合同就业。
第二十三条 协议书生效后,毕业生未将协议书及时交于用人单位而导致派遣时用人单位拒收的,所产生的后果由毕业生自己承担。
第二十四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约定其他事项须以书面的形式,其他形式的约定学校不予承认。
第二十五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已签订就业协议书,以丢失或其他非正当理由重新取得就业协议书择业,而被原签订就业协议书的用人单位追究责任的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第七章 就业派遣与就业调整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照国家下达的就业计划派遣毕业生,统一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报到证》由省就业主管部门审核签发。
第二十七条 《报到证》签发后,由各系统一到校就业指导中心办公室领取并及时通知毕业生到系签领。
第二十八条 在派遣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改派的,按下列原则办理:
1.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之间调整的,由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审批并办理改派手续;
2.跨部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用人单位的,经系审核后,报校就业指导中心。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报省就业调配部门审批并下达调整计划;
3.毕业生调整改派在毕业后两年内申请办理,逾期不再办理有关调整改派手续。
第二十九条 已派遣的毕业生因个人非特殊原因要求用人单位退回的,学校不予受理。需要改派的毕业生必须具备下列原因之一:
1.国家和省重点项目、新扩建项目及重点行业部门急需的;
2.因身体或家庭等其他特殊情况,不适宜在原单位工作的;
3.专业明显不适应,在本市或本系统内难以相近专业安排使用,而其他市又急需的;
4.符合人才合理流向的;
5.专科学历要求出省就业的;
6.因校方造成错派的。
第三十条 符合改派条件毕业生申请改派时必须携带以下材料:
1.要求改派的申请及所在系的意见;
2.填写完整、符合规范的河北省大中专毕业生改派申请表 ;
3.个人的档案材料;
4.报到证、户口迁移证。
第三十一条 截止派遣时,对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学校可以保留二年派遣资格。
第八章 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问题
第三十二条 毕业生派遣后《报到证》遗失的,应在河北省日报社挂失,在规定时间内仍未复得的,由学校出具证明,办理补发手续。由于遗失证件而引起的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 毕业生在离校后到下一年二月份就业的,可随时将签订好的协议书上交系,系审核备案后做好就业方案,每月15日将就业方案和协议书报校就业指导中心。
第三十四条 人事档案仍在学校的毕业生申请参加第二年的研究生考试的,各系审查后,系主管领导在报名表上签字盖章并做好登记后,到校就业指导中心加盖校级公章。
第三十五条 毕业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再负责其就业,转入生源地人才交流中心:
1.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用人单位报到的;
2.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提出无理要求被用人单位退回的。
第三十六条 对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严重损害学校声誉的,伪造就业《协议书》等情节严重的,违反本《细则》造成恶劣影响的以及其他严重违纪的行为,学校将给予严厉处分。
第九章 违规问题的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单位,由学校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 故意漏报错报毕业生资格或严重不负责任,不按要求和时间报送生源库或上报的数据中出现错误,给毕业生造成严重损失的;
2.擅自更改毕业生就业计划,毕业生培养方式、姓名及其他毕业生信息,影响毕业生就业的;
3.故意报虚假就业情况(就业率)的;
4.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定的。
第三十八条 对利用职权干涉毕业生就业工作或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由学校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只适用于石家庄学院毕业生工作。
第四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石家庄学院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00五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