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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学院博士科研启动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7-13   浏览次数:
石家庄学院博士科研启动基金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石家庄学院引进人才暂行办法》(石院政[2005]8号)的文件精神,为鼓励和支持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开展科学研究,促进博士人才的快速成长,为争取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做好前期预研工作,特设立“石家庄学院博士科研启动基金”。
第二条 “博士科研启动基金”以科研项目方式提出申请,且要求来校工作三年内申请,根据申请项目的结项成果,确定资助额度,每人只资助一次。
第三条 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项目由科研处负责,按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章 申请与立项
第四条 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项目申请工作每年一次,受理时间为每年11月份。
第五条 申请者必须填写《石家庄学院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项目申请书》,报科研处。项目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者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具有较好的专业基础和较强的科研能力;
(二)研究内容创新性强,具有重要的科学意义或良好的应用前景;
(三)研究内容符合学校学科专业发展需要;
(四)项目研究期限为2—3年。
第六条 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项目由科研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由主管校领导审批后立项。
第三章 项目管理与结项
第七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必须认真按照研究计划开展研究工作,为及时了解项目进展及计划执行情况,每年10月15日前项目负责人要向科研处提交《石家庄学院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项目研究进展报告》。科研处将对项目进行定期检查。
第八条 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项目结项工作每年一次,受理时间为每年11月份。
第九条 项目到期后,应及时填写《石家庄学院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项目结项(转化)审批书》,并同时出具各项研究成果报科研处,按规定办理鉴定或验收等结项手续。
第十条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方可结项:
1. 至少在中文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最新版本为准)上发表2篇或被三大检索收录1篇与项目研究内容一致的论文,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
2. 出版1部学术专著;
3. 转化为市厅级以上计划项目或横向项目引进经费8万元以上;
4. 其他相应水平的研究成果。
第十一条 博士基金项目形成的论文、著作等研究成果,应注明“石家庄学院博士科研启动基金资助项目”字样,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对国外发表时用同义外文标明,否则不能够作为学校博士基金资助成果验收。学校博士基金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和知识产权等归学校所有。
第四章 经费与使用范围
第十二条 资助经费:资助经费为2-8万元,分为基本资助和奖励资助两部分。
(一)基本资助:人文社科类2万元,自然科学类3万元。
(二)奖励资助:根据结项成果确定资助金额。
1. 满足第十条结项的基本条件,准予结项,无奖励资助。
2. 转化为市厅级以上资助经费科研项目的奖励资助金额:
(1)国家级:人文社科类3万元,自然科学类5万元;
(2)省部级:人文社科类1.5万元,自然科学类2.5万元;
(3)市厅级:人文社科类0.5万元,自然科学类1万元;
3. 转化为无资助经费的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奖励资助金额为同级资助经费项目的30%。
4. 其他具有重要价值的研究成果视情况确定奖励资助金额。
第十三条 博士科研启动基金按项目实施情况分期拨付,由科研处列入学校科研计划进行管理。
项目立项时拨发基本资助经费,任务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拨发奖励资助经费。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计划规定任务的,视情况酌情追回部分或全部已拨经费。
第十四条 博士科研启动基金计入个人账户,经费使用只限用于该项目的研究工作,不得挪作它用,凭发票由科研处签批报销。
第十五条 博士科研启动经费使用范围:
(一)科研条件建设费:原则上不低于50%。
1. 图书资料费:科研必须的图书资料、软件费;
2. 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或低值易耗性物品购置;标本、样品、实验段等采集加工费;
3. 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调试费(购置的仪器设备产权归学校所有);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
(二)科研业务费:原则上不高于40%。
国内调研和学术会议费;复印费、印刷费、版面费、文献检索费、论文发表费、著作出版费和专家咨询费等。
(三)科研办公费:原则上不高于10%。
科研必须的办公用品、办公器材的购置费等。
(四)其他按财务规定可以开支的费用。
第十六条 若在项目未完成前,项目负责人因故离岗半年以上,研究工作不能如期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科研处提出报告,经科研处核准后,中止项目资助,收回剩余经费。
第十七条 未能按期完成的项目可提前向科研处申请延期,每个项目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时限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对达不到预定要求或延期后仍未能按时完成的项目,科研处有权终止或撤消资助,追回已拨基金。项目未结项者,不准申报石家庄学院科研启动基金项目。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经费如有节余,可留作科研经费继续使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