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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学院科研启动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7-13   浏览次数:
石家庄学院科研启动基金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教师凝练科研方向、提升科研能力,使校级科研项目成为高层次项目和科技成果转化的预研基础,实现学校科研工作可持续发展,学校特设立石家庄学院科研启动基金。为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启动基金项目应立足促进学科专业发展,注重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科研启动基金择优资助有重要科学意义和应用价值的项目,以培育省部级以上项目、重大应用项目和扶持青年教师成长为基本目标。
第三条 科研启动基金实行目标管理,用以资助从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工作,项目一般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专项等类别。
第四条 科研处负责科研启动基金项目的立项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立项
第五条 科研启动基金申请每年集中受理一次,时间为每年的10月份。
第六条 申请科研启动基金项目,必须符合基金的资助范围和时限要求。项目研究时限一般为2-3年。
第七条 科研启动基金项目的申请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申请者(负责人)必须是我校在岗人员,能够胜任并完成所在岗位的教学工作;
(二)对承担市厅级及以上在研项目的负责人,原则上不再申请学校科研启动基金;
(三)申请者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学术道德,身体健康,具有组织和实施科研工作的能力,具备完成项目的条件;
(四)青年专项申请者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年龄不超过35岁;
(五)申请者每次只可申报一个项目。
第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作为项目申请人:
(一)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有校级科研项目(包括校科研启动基金项目、校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项目)尚未结项者;
(二)作为项目负责人近5年承担过校级科研项目(包括校科研启动基金项目、校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项目)二次及其以上者;
(三)离岗(进修、出国)或准备离岗时间超过六个月以上者;
(四)教学评价不合格者。
第九条 申请者须认真填写《石家庄学院科研启动基金项目申请书》。项目组主要成员应为实际参加研究工作的人员。
第十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的申请项目进行预审筛选,对项目的科学意义、学术价值、应用价值、研究条件及申请者的水平和素质进行审查,保证内容的真实性,并就保证该项目的研究提供必要的环境条件及时间保障签署具体意见。在规定的受理时间内,将本单位申报的项目申请书由科研秘书统一报送科研处。
第十一条 科研处负责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初审:
(一)申请者不具备申请资格;
(二)已在其他部门立项;
(三)不具备基本的研究条件和可靠的时间保障;
(四)申请经费明显不合理。
第十二条 科研处组织专家对初审合格的申报项目进行可否立项的评审:
(一)立项构思是否新颖、体现创新意识,是否有重要的科学意义或应用前景,研究内容是否符合学校学科专业发展需要,并为争取国家及省部级科研项目奠定重要基础,应用研究类项目是否有预期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是否合理、可行;
(三)是否有一定的研究工作基础,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成员是否有能力完成研究计划;
(四)经费预算是否合理。
第十三条 评审立项的项目根据预期研究成果确定项目类别及资助金额。为鼓励教师积极申报高级别项目,以我校名义申报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而未获准立项但质量较好的项目若没有得到过学校立项资助,学校将作为培育项目予以立项资助。
第十四条 科研处根据本年度可用于科研基金资助的总金额,并充分考虑各项目的特点和当年的资助重点,确定立项项目的数量和资助金额。
第三章 项目管理与结项
第十五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必须认真按照研究计划开展研究工作,为及时了解项目进展及计划执行情况,项目研究期间,每年10月项目负责人须填写《石家庄学院科研启动基金项目研究进展报告》,由所在单位审核后报科研处,科研处将对项目进行定期检查。
第十六条 为保证科研启动基金项目的正常进行,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如遇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离岗半年以内的,须安排合适人选代理,并报科研处备案;离岗超过半年的,报科研处审批,更换项目负责人;如无合适人选更换,或没有按期办理有关手续,科研处视情况中止或撤消该项目。
第十七条 中止、撤消的项目,科研处停止拨款,并视情况收回已拨经费。收回的经费纳入下年度科研基金总额。
第十八条 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认真填写《石家庄学院科研基金项目结项(转化)审批书》,并附研究成果资料,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由科研秘书统一报科研处,科研处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科研启动基金结项每年集中受理一次,时间为每年的10月份。
第二十条 项目结项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重大项目: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转化为省部级以上资助经费项目或横向项目引进经费15万元以上;
2. 获得发明专利授权;
3. 成果被省级以上政府部门以文件形式转发;
4. 发表1篇SCI、EI、ISTP、SSCI、《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收录论文以及《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等理论版论文或2篇中文核心期刊论文;
5. 出版一部学术专著;
6. 其他相应水平的研究成果。
(二)重点项目: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转化为省部级以上项目或市厅级以上资助经费项目或横向项目引进经费8万元以上;
2. 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
3. 成果被市级以上政府部门以文件形式转发;
4. 发表《河北日报》理论版论文或1篇中文核心期刊论文;
5. 其他相应水平的研究成果。
(三)一般项目: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转化为市厅级以上项目或横向项目引进经费3万元以上;
2. 在省级以上期刊公开发表论文;
3. 研究成果被县(区)政府部门以文件形式转发;
4. 申报国家专利;
5. 其他相应水平的研究成果。
(四)青年专项
应满足一般项目结项条件;将根据研究成果达到的项目类别条件要求给予相应类别的经费资助。
第二十一条 科研启动基金项目的研究成果,如论文、著作等,应注明“石家庄学院科研启动基金资助项目”字样,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对国外发表时用同义外文标明,所获国家专利证书应注明专利权人为石家庄学院,否则不能够作为学校科研启动基金资助成果验收。学校科研启动基金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和知识产权等归学校所有。
第二十二条 未能按期完成的项目可提前向科研处申请延期,每个项目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时限不超过一年。经延期仍未完成的项目,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任何科研项目。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经费资助金额一般为2000-15000元,具有重大价值的项目视研究需要确定资助金额。
第二十四条 项目立项时拨发经费的50%,项目结项后拨付剩余的50%。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项目规定任务的,视情况酌情追回部分或全部已拨经费。
第二十五条 科研启动基金经费使用范围包括:科研业务费、实验材料费、仪器设备费以及其他按财务规定可以开支的费用。所购买的仪器设备产权归学校所有,项目组优先使用。
第二十六条 各项经费支出均按有关财务规定执行,采取项目负责人责任制,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报销。
第二十七条 资助经费实行“一次核定、超支不补”的原则,按项目单独设帐,专款专用。科研处和财务处负责监督检查,如发现使用不当,立即停止资助。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经费如有节余,可留作研究经费继续使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