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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学院学术道德规范
发布时间:2022-07-13   浏览次数:
石家庄学院学术道德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术道德规范是学术研究人员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为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预防学术腐败,树立良好的学术风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校全体师生员工;也适用于以石家庄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其他人员,包括在我校学习和工作的进修人员、兼职人员以及我校的离退休人员等。
第二章 学术道德
第三条 在学术活动中广大师生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人〔2002〕4号)、《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社科〔2006〕1号)等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努力成为良好学术风气的维护者、严谨治学态度的践行者、优良学术道德的传承者。
第四条 树立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以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作为科学研究的目标和动力,把学术价值和创新性作为衡量学术水平的标准。
第五条 坚持严谨的治学态度。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在科学研究中要探求真知,忠于真理,自觉维护学术的高尚性、纯洁性与严肃性。
第六条 维护和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正确对待学术活动中的名与利,修身正己,自我约束,避免急功近利、作风浮躁和投机取巧。
第三章 学术规范
第七条 基本学术规范
(一)进行科学研究,应检索相关文献,了解他人的研究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二)申请科研项目,负责人和参加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研究人员、学术活动指导人员、实验人员等。
第八条 学术引文规范
(一)撰写论文、著作或研究报告等,应合理使用引文。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客观、公允、准确。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在引用他人的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时,不论是否发表,不论是纸质还是电子文本,均应详加注释。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二)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第九条 学术成果规范
(一)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承担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作品主持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
(二)学术成果的发表、发布应通过正常渠道,如学术会议,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学术期刊(或被SCI、EI等收录的国际学术刊物)、出版社,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等。
(三)不得一稿多投,即不得将同一作品或实质内容基本相同的作品投寄多个刊物、出版社发表。另有约定允许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已发表之处。
第十条 学术评价规范
(一)学术评价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坚持同行专家评价和回避制度。对学术成果应在充分掌握国内外资料、数据的基础上,做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要对其学术评价意见负责,评价意见措辞要严谨、准确,慎用“原创、首创、首次、国际领先、填补重大空白”等词语。
(二)参与各种推荐、鉴定、职称评定、答辩、项目评审、评奖等学术活动时须秉公持正、不徇私情。
第十一条 学术批评规范
(一)大力倡导学术批评,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和学术争鸣。
(二)学术批评应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术批评不得诋毁名誉、捏造事实、打击报复等。
第十二条 下列行为视为违反学术道德规范:
(一)抄袭与剽窃。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采用或转引他人研究成果时,不注明引用出处;发表作品中使用的引文,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二)伪造与篡改。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捏造事实,伪造注释等。
(三)不当署名。在学术活动中,行贿或受贿,找别人代写论文或将自己的学术成果赠与未参加人员享用;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通过不正当手段,偷换署名或改动署名顺序;未经合作者同意,以个人名义发表合作研究成果;在各类学术活动中,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等。
(四)虚报学术经历。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或向新闻媒体、公众场合发布相关信息时,不如实报告自己的学术经历、职称、学术兼职、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五)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六)其他违背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四章 机构和职责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学校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相关政策的制定、检查和督促,接受对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或投诉,对有关学术道德问题进行调查,并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按照学科专业,组成临时工作小组,负责本学科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研处,负责受理对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办公室主任由科研处负责人兼任,同时设立学术道德问题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
第五章 调查和处理
第十五条 对我校师生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举报人可以书面形式直接向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实名举报。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举报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举报提交给校学术委员会。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指定相关学科的委员组成五人以上的调查组。调查组在详细调查的基础上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和申辩,并于60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实认定,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如有特殊情况,可向校学术委员会申请延长调查时间。
第十八条 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应与被举报人或举报人存在亲属等密切关系。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除非公开听证,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并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和相关当事人。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在以上调查工作基础上进行审议,做出事实认定与处理建议,结果须以无记名方式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通过。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将认定结果书面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如果被举报人对认定结果有不同意见,可在接到有关书面通知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复议要求和复议理由。校学术委员会于60个工作日内经过重新调查之后做出处理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被举报人。
第二十一条 如果确认被举报人存在学术道德问题,校学术委员会经研究后将学术认定结果报送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有关部门根据学术认定结果对被举报人做出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的建议,并报校党政联席会审议。校党政联席会决定给予当事人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并撤消或建议上级部门撤销所有通过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奖励或其他资格。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当事人做出处罚决定,出具处罚决定书,并送交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最终处罚结果,当事人不得再次要求学校审议;学校正式发文公布处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 违反学术道德的相关处理方式包括:责令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训诫,通报批评,暂缓学术晋升或各类荣誉、奖学金的评定,撤销学术职务和获得的有关奖励或其他资格,相应的行政处分。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做出,也可以并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