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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学院学术活动及其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07-13   浏览次数:
石家庄学院学术活动及其经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的学术交流与合作,拓宽学术交流渠道,追踪学科发展新动态,活跃学术思想,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为鼓励我校师生员工积极进行各级各类学术交流活动,提高我校的学术知名度,促使我校的学术交流、学术活动及经费管理向规范化、制度化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所有学术活动内容要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一致,要紧密结合院、部的科研方向、学科和专业建设,注重掌握学科的最新发展动态及新的研究成果。
第三条学术活动应当有利于增进国内外学科之间、学者之间和师生之间的学术交流,有利于激发创造性思维,培育团队意识,确保学术自由,促进学术繁荣。
第四条学校鼓励各二级学院及专家教授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来我校从事各类学术交流与科研合作活动。
第五条鼓励教师以团体或个人名义参加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注册的各类学术组织。
第六条 鼓励我校师生积极参加国内外召开的各种相关学术会议。
第七条 学校学术交流、学术活动的归口管理单位是科研处。
第二章 学术交流活动的定义及范围
第八条学术交流活动包括各种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报告会。
第九条本办法所确定的学术交流活动范围是:
(一)我校教职工参加在国内和国(境)外举办的各类学术会议;
(二)我校聘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来我校进行学术交流、讲座。
第十条各类学术活动定义:
(一)国际性学术会议:包括在国内外举行、有两国以上专家学者参加,与会人数在50人以上,与会国(境)外专家、学者占总与会人数20%以上,以年会、研讨会等形式讨论交流某一个学术领域或科研课题的会议。
(二)全国性学术会议:指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全国性学术团体在本国举行,只有本国专家学者参加的学术会议;
(三)地方性学术会议:指由省部有关部门或地方性学术团体在国内举行,只有本国专家学者参加的学术会议;
(四)聘请专家学术讲座:指邀请校外专家学者来我校进行传播科学研究与应用发展的新理论、新方法等信息的学术性交流;学术讲座内容应当是各学科学术研究的新成果,或者在学术观点上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前瞻性。凡教学类、辅导类内容不纳入学术讲座范围管理。
第三章 学术活动管理
第十一条 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到我校进行学术讲座,相关院、部须提前10天填报《石家庄学院学术讲座登记表》报科研处,需要学校进行经费支持的须向科研处说明。
第十二条 我校专家、学者参加校外学术会议,须向所在院、部和科研处提交《石家庄学院教师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申请表》、参会论文和论文入选通知等材料,经批准同意后参会,没有入选论文通知的申请不予受理。会议结束后参会人员须在所属单位或在适当范围内汇报学术会议的收获及学术交流情况或举办相关学术报告会。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学术活动经费由科研处根据上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及本年度预计开展的学术活动向学校申请编制预算,经批准后由学校下达预算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资助国际性、全国性的学术会议;地方性学术会议由院、部资助;学校资助的学术讲座包括:国外专家(教授)、国内两院院士、长江学者、博士生导师、国家及省部级突贡专家、具有正高级职称专家;其他外请专家讲座费用由所邀请部门全额承担。
第十五条 学校资助教职工参加学术会议费用包括会务费、住宿费、交通费,其余费用不在资助范围,原则上国际会议资助费用不超过5000元,全国性会议不超过3000元。
学校对院、部邀请的资助范围内的校外专家做学术报告可以给予经费资助,资助标准:(一) 国内两院院士 2500元/次;(二) 国外专家、国内长江学者、国家突贡专家1500元/次;(三) 省部级突贡专家、博士研究生导师1000元/次;(四) 具有正高级职称专家500元/次。但每年资助每个学院、部的总额不超过10000元。特殊情况需突破资助金额限制的需要提前10天向科研处提出申请,由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有重点建设学科的院、部,邀请专家讲学的,学校一般不再资助。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