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实训中心关于核定2024-2025学年实验工作量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年09月10日
各院、系:
根据学校人事处要求,现开始统计2024-2025学年实验室工作量,请各院、系按要求认真填报相关表格,仔细核对填报信息数据。
一、需完成的工作
1、对照《本科专业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计划表》,填写附件2、附件3、附件4。
2、认真仔细核对数据,确保课程无重复统计、无超计划学时情况。同一专业同一门课程,如存在多个教学地点的情况,填报时注意区分,以免造成重复统计。
3、报表中涉及的实验分室名称、课程名称、实验项目名称、开课学生专业年级班级,必须保持一致。
4、所有工作量核算表必须经实验室主任、学院院长审核无误后方可报送。要求:学院院长、实验室主任在审核后的报表上签字,盖院系章。
二、注意事项
1、仅统计在校内实验室完成的实验、实习、实训课程的实验课时(课程计划表中标明的实验课时数)。在实验室或机房开设的理论课时不计入实验课时工作量。
2、毕业设计、毕业论文、野外实习不计算实验室工作量。
3、在实验实训中心备案且在实验室内完成的开放实验工作量,以结项书为依据单独上报。
4、未列入培养方案的实验、上机、实训课程和课时,不予核定实验室工作量。特殊情况,请将相关材料报实验实训中心认定。
5、凡填报、审核工作不认真,出现3处以上错误的、在9月15日前未报送纸制版和电子版材料的,实验实训中心将不予核算该单位的实验室工作量。
6、存在故意虚报行为的,取消当年实验室评优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核减下一学年度编制数1个。
三、工作量计算说明
1、化学、物理类基础实验依据《石家庄学院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2022)中实践教学工作量计算方法中的实验课工作量计算方式进行。
2、上机工作量在培养方案中是以课时数显示的,则“折合标准学时”等于实际课时数;如果是以周数显示的,则1周折合16个标准学时。本次统计主要为计算实验室人员而非授课教师工作量,故均不考虑人数系数。
3、在校内实验实训场所开设的实习、实训工作量,依据《石家庄学院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中校内实训工作量计算办法进行,即:“折合标准学时数=10标准学时×周数×(学生数/20)”。
4、 培养方案中的金工实习如果不是以实训项目的形式分别开设,则其工作量计算办法为:“折合标准学时数=16标准学时×周数×(学生数/20)”。
所有工作量在核算完毕后产生,实验实训中心将最终核准的工作量发各学院再次确认,无误后向人事处报送最终数据。
四、上报要求
1、上报截止时间:2025年9月15日。
2、纸制签字盖章版交实验实训中心520办公室。
电子版上传到实验实训中心邮箱:sjzxysysxzx@126.com
电子版文件名称:附件*(**学院)
实验实训中心
2025年9月10日